2024新澳原料免费大全
2024新澳原料免费大全

关于判项利息计算截止日期的不同表述评析

发布时间:2024-07-03作者:合拓律所

【案例简介】

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10年3月×日一审判决关于利息的判项为“利息从2009年12月×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利息”,法院于2023年10月×日拍卖属于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价值近2600万元,参与执行分配的有近30个案件,该案执行分配仅计得100多万的利息,如该案利息计算至拍卖成交之日的,则利息为900多万元。后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就法院的《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同案的其他参与分配当事人在收到异议书之后提出反对意见,主要认为法院分配方案中优先受偿债权认定范围并无不当。

【案例评析】

该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本金数额较大,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至执行拍卖成交之日,时间相隔13年多,执行法院对利息计算至2010年,而申请执行人认为应该计算至2023年,两者计算出的利息数额差距甚远。

该案执行法官认为的财产分配方案是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执行依据表述方式进行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则认为应该综合判决的实际情况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分歧,主要是判项利息计算截止日期,存在不同的表述。对于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的裁判表述方式:(一)利息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逾期利息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还款或履行)之日;(三)利息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四)利息应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五)“利息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参照……利率计算”。

在审判与执行相分离的审判职权配置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必须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法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在该案中提出异议,而其他参与分配的当事人提出反对意见之后,也需要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寻求救济途径。这就要求法院在判决中应当作出符合法律原意、清晰、明确的判决表述,而当事人在收到判决时,对判项中的利息认为存在不符合诉请时,则要依法提起上诉争取改判。

如在(2019)最高法民终117号判决中,其中争议焦点二、原审判决对于南方石化应当支付的利息的表述是否准确?兴业银行佛山分行上诉认为,原审判决第一项关于南方石化应向兴业银行佛山分行支付的利息的表述,将导致该行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利息,故该判项相关表述应由“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改为“至实际清偿日止”;南方石化则认为,原审判决的表述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导致兴业银行佛山分行无法向其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利息。

鉴于该种表述在形式上可能引起当事人的误解,且与人民法院判决的通常表述有所差别,故为更加便于当事人准确理解判项内容,法院将原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利息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表述修改为“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撰稿人:陈锐东律师


  • 2024新澳原料免费大全

    合拓律所官方微信二维码

  • 2024新澳原料免费大全

    合拓律所官方微博二维码

Copyright © 2024新澳原料免费大全. All Rights Reserve
谷歌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