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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育儿假及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10作者:合拓律所

2023年1月1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所规定的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作出了相应的释明。


2023年1月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强调加强生育妇女就业、休假等权利保障,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该规定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虽然相关的规定已经出台,但是在实践中,企业对于育儿假以及独生子女护理假如何进行操作仍有待商榷。因此,结合上述规定的出台,笔者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育儿假及独生子女护理假作出如下解读:


一、育儿假及独生子女护理假如何进行补休?


(一)关于育儿假如何补休


以员工甲为例,员工甲的小孩于2020年2月4日出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21年12月1日实施,那么员工甲该如何进行补休?

根据《通知》第三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职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即2023年1月11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员工甲的小孩至2023年2月4日满三周岁,此时《通知》已经开始实施,则该员工可以补休的育儿假期为2020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4日、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4日以及2022年2月4日至2023年2月4日的假期。员工甲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每满一周年向企业申请补休十天假期。


(二)关于独生子女护理假如何补休


根据《通知》第三条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即员工可以向公司申请补休2021年度、2022年度的护理假,每一自然年为5天。


(三)关于父母均为外省户籍的独生子女护理假


《通知》第四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计生条例》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鼓励并非强制要求,若企业有符合相关条件的员工向企业申请护理假,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人文主义关怀给予适当的护理假期。


二、育儿假及独生子女护理假如何进行拆分?


《通知》第三条规定,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通知》第四条规定,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因此,在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双方也可以多次拆分请休。但是为了便于企业的管理,建议企业在相关的规章制度方面约定清楚育儿假、护理假的拆分次数。


三、育儿假及独生子女护理假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一)育儿假及独生子女护理假工资待遇标准


《通知》第五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充分体现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但是具体的工资待遇企业可在规章制度上明确,法律法规仅规定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企业是否需要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


《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一方面,企业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并在集体合同上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的工资待遇,有利于企业的用人管理。另一方面,员工在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可依据集体合同向企业主张权利。

四、职工如何维护相关假期的合法权益?


(一)如出现未按《计生条例》规定给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二)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例如,子女2021年5月1日出生,那么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子女满1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儿假;2022年5月2日至子女满2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儿假,以此类推,直至子女满3周岁。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其子女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


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计生条例》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


第五条 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充分体现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职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救助及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2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4、《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2023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再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限不因变更用人单位而重置或者增减,休假方式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奖励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奖励假、育儿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育儿假等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第二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继续享受相关独生子女优待奖励;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必要的扶助补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其子女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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