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付某因涉嫌刑事犯罪,2019年被被刑事拘留,付某归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但坚持自己主观上并无犯意,客观上也没有犯罪的事实。十五日后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付某被取保候审。2021年,公安局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三年半。付某为争取缓刑,同意认罪认罚,在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可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最后,人民法院判决付某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未采纳人民检察院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亦未说明理由。
二、 争议焦点
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且未说明理由的,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三、案件分析
首先,付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付某对《公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之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其次,付某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并无前科劣迹,其被指控的犯罪也并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付某在取保候审阶段,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社区矫治,依法可适用缓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应当采纳。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规定,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五,所以,根据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只有认为存在上述五种情形,才可以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但同时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结合到本案,付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尊重被告人付某认罪认罚,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进行无罪辩护,一审法院在未采纳辩护人无罪辩护意见且不存在其他除外情形,无视付某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直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未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没有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案件总结
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关于人民法院未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且未说明理由和依据,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被告人上诉的,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决结果,部分法院认为虽然人民法院未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且未说明理由和依据,而径行作出判决,在工作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属于抗诉机关所提“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维持原判。另一些人民法院也未将此认定程序违法,但认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时,不存在刑诉法规定“一般应当采纳”的五种例外情形,且根据案件具体犯罪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根据刑诉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认定“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在无法定情形以及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未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作为国家在契约中基于被告人的量刑承诺,是在被告人原犯之罪所应受之刑的基础上加以扣减得来的量刑,因此可以推定为它对刑事被追诉人是有利的。对刑事被追诉人有利的契约承诺,国家机关应当受其约束,所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部分对法院应当具备约束力,法院不得主动抛弃原量刑建议,径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