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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罪判决执行完毕后,发现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12-02作者:合拓律所

案情概要:

 

2008年11月-2009年11月期间,郑某成立A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然后指使A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员工或雇来的“枪手”做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原业主支付首期房款后,再以购房人的名义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取得银行贷款后,郑某并没有将款项支付给原产权人,而是将款项用于偿还高息借款,诈骗金额549万元。案发后,甲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郑某于2011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4日被法院判处13年有期徒刑及罚金。2022年4月8日刑满释放。


2010年12月-2011年6月期间,郑某指使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B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郑某某、姚某某,先后雇佣“枪手”做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原业主支付首期房款后,再以购房人的名义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取得银行贷款后,郑某并没有将款项支付给原产权人,而是将款项用于偿还高息借款,诈骗金额296万元。案发后,乙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1年7月19日,乙区公安机关民警在甲区看守所对郑某第一次提审,郑某全部如实供述。2012年7月27日,乙区公安机关将同案犯郑某某、姚某某移送起诉,该案于2013年7月25日判决,2020年8月10日,乙区检察院发函要求乙区公安机关将郑某某移送审查起诉,乙区公安机关因疫情原因没有移送。2022年4月8日,在郑某出狱时将郑某刑事拘留,后移送起诉。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郑某2010年12月-2011年6月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以下简称后罪)能否与其2008年11月-2009年11月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以下简称前罪)进行数罪并罚?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郑某后罪应单独定罪量刑,不与前罪数罪并罚。郑某在甲区公安机关只供述前罪的犯罪行为,故甲区公安机关并不掌握郑某后罪的犯罪事实,因此2012年仅就前罪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刑法第69条、70条规定了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的时间条件为“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现因前罪已经执行完毕,不具备对后罪适用数罪并罚的时间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将后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1、乙区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移送后罪资料,是导致后罪在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起诉、审判的根本原因。


2011年7月19日,乙区公安机关民警在甲区看守所对郑某第一次提审,从这次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乙区公安机关是知道郑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甲区公安机关逮捕,郑某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就全部如实供述了后罪,这时,乙区公安机关理应将后罪资料全部移送至甲区公安机关并案侦查。如果乙区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将后罪资料移送给甲区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话,后罪将会与前罪一并审理并判处刑罚。


2012年7月27日,乙区公安机关对后罪同案犯郑某某、姚某某移送起诉,从该案起诉意见书可知,乙区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了郑某后罪全部事实,乙区公安机关此时本应将郑某随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和审判,但却没有移送。该案于2013年7月25日判决,前罪于2012年12月4日判决,如乙区公安机关将郑某连同郑某某、姚某某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审判的话,后罪将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


2020年8月10日,乙区检察院发函要求乙区公安机关将郑某移送审查起诉,此时,前罪所判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如果乙区公安机关按乙区检察院要求及时将郑某移送审查起诉,后罪应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


2、导致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后才移送起诉、是乙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怠于行使职权所导致的,郑某并无过错。这种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怠于行使职权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被告人郑某来承担,否则,既有悖人权保障原则,亦会鼓励司法权的恣意行使。


3、将后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根据该法条规定,发现漏罪时间截止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也就是说只要因为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犯罪行为,不管审理时原判刑罚是否执行完毕,均应数罪并罚。


郑某后罪在甲区公安机关侦查前罪期间就已经被乙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相关犯罪事实已经被乙区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且对后罪同案犯作出了刑事判决,这应当认定郑某的后罪已经在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就被发现。虽然在后罪宣判之前,前罪所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但根据立法精神,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仍应将后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


4、如不将后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而对后罪单独定罪量刑的话,那对郑某而言是十分不公平的。


如上所述,如乙区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本案与前罪一并处理,对郑某实际执行的刑罚不会超过15年有期徒刑,考虑到减刑因素,郑某现在也应该服刑期满,恢复自由了。郑某在2011年7月19日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就全部如实供述后罪,但乙区公安机关在长达10年多的时间内,均未对后罪移送起诉,直到郑某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才将郑某羁押、移送起诉,如对后罪单独量刑,不与前罪数罪并罚的话,对郑某实际决定的总的刑罚将超过23年,且郑某还要再服刑10年以上,这对郑某而言是十分不公平的。


裁判结果:


吴小庆、王小清作为郑某后罪的辩护人,坚持第二种观点,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对郑某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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