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如何救济?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迟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或另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或者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但应注意有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结合规定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不能以被执行人瑕疵履行(如未按期支付款项)申请恢复执行,只能就因其瑕疵履行遭受的损失向执行法院另行起诉。
笔者查询如下判例:
当事人 | 审理法院 | 法院说法 |
卢某、陈某、徐某诉鸿庆物业、鸿洲置业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15121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法院认为:第一,三原告诉求解除执行和解协议,理由是按照协议中第四条的约定,其有权行使解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反映鸿庆物业、鸿洲置业已经付清了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债务66万元,只是第6期的付款时间迟延了3天。因此,在执行和解协议己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三原告行使解除权,依法无据,不能支持。第二,三原告要求鸿庆物业、鸿洲置业支付涉案生效判决尚余的债权金额,实际上就是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内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权利人才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被告方仅是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部分债务,不存在不履行协议,故三原告的该项诉求不能成立。而且,三原告此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后,也已被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的规定,三原告若因鸿庆物业、鸿洲置业的迟延履行遭受损害,可以提起诉讼,但其要求对方赔偿的损失应限于鸿庆物业、鸿洲置业迟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给其造成的损失,即迟延3天付款给其造成的损失。 |
江苏某建设公司与无锡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 最高院 | 法院认为: 第一,和解协议约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债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变更租赁合同关系,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江苏某建筑公司应该有所预知。 第二,无锡某房地产公司在约定期限最后一日完成抵债房产的网签手续,且在后续流程中也积极地履行义务。 第三,江苏某建设公司明知无锡某房地产公司的履行已经超过约定期限的情况下予以接受并积极配合,该行为反映其认可超期履行。 第四,江苏某建设公司在已经实际取得租金权益后提出恢复执行,有违诚信。 第五,从江苏某建设公司积极接受履行且未及时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况看,迟延履行并未导致和解协议签订的目的落空。 和解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而申请恢复执行,又接受并配合被执行人后续履行直至完毕的,则视为协议已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 |
暂从上述的判决可以看出,如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仅是迟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实务中一般很难在执行程序中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给其造成的损失向执行法院起诉。
撰稿人:张满贵、罗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