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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钱给子女买商铺的款项是投资还是借贷

发布时间:2024-03-01作者:合拓律所

案情简介:

    绍叔与妻子共生育了两个儿子,1999年两个儿子各出资20万并分别向父母借款35.5万元全款购买了广州天河区的一间商铺,儿子借款时都有出具借条,商铺购买后产权登记在两个儿子名下,并由两个儿子轮流管理商铺出租的全部事宜。绍叔与妻子出借给儿子的款项是两人辛苦积攒的养老钱,约占商铺总金额的60%,两个儿子约占20%,经过协商全家人达成共识:儿子收到租金后将租金的60%给父母养老用,剩余的40%由两个儿子所有。2019年绍叔的妻子去世,去世前留下录音遗嘱将其30%的份额给大儿子。于是在大儿子管理商铺时就分给绍叔租金的30%,自己留50%,给小儿子20%2022年大儿子将商铺份额全部转给小儿子,商铺也重新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由小儿子单独所有,绍叔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名。自妻子去世后,在小儿子管理商铺的期间没有按照惯例将租金转给绍叔。2023年绍叔提起诉讼要求小儿子支付20205月至20233月商铺收益的30%

    小儿子辩称:向父母借款时出具的借条上明确约定借款用途系用于购买商铺,故与父母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且多年来一直将商铺的部分收益作为还款支付给父母,数额足以清偿所有借款。绍叔并非商铺的所有权人,其主张收取商铺收益的30%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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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绍叔主张其与两儿子就涉案商铺出租收益的分配进行了口头约定,即参照出资比例由两个儿子各分配20%,余下60%作为绍叔与妻子养老之用,该主张与两个儿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印证。且从案涉商铺的收益分配来看,两个儿子轮流管理商铺收租期间,每月向对方转账支付的金额都基本为同期案涉商铺租金收益的20%,虽然两儿子并未严格按照60%的比例逐月向绍叔及妻子分配收益,但考虑到血缘亲属关系及家庭内部资金往来状况,亦属正常。综上,法院对绍叔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对于小儿子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202210月,大儿子转让了自己的份额,绍叔作为交易见证人参与其中,应视为对案涉商铺出租收益分配事宜达成新的约定,即绍叔放弃要求大儿子向其承担支付相应租金收益的义务。因此在案涉商铺已由小儿子单独所有的情况下,绍叔要求确认商铺收益的30%归其所有,理据不足。法院判决小儿子应当按15%的比例向绍叔支付案涉商铺20205月至20233月的出租收益。

    一审判决后,小儿子不服提出上诉。2023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是家庭内部因商铺收益产生的纠纷。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后发生矛盾的事情屡见不鲜,大部分都是父母出钱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与子女发生纠纷后,父母想要回购房款,看见房屋升值了,也希望能分到增值的利润。但是如果没有和子女签订书面协议,想要分得房屋的增值部分基本没有可能性;想要回本金,在没有借条的前提下,子女都会说是父母赠与给自己的且钱款已交付不能撤回赠与,所以即使只是要求子女返回购房本金,也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在本案中,虽然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支持了绍叔的诉讼请求,认可绍叔和妻子出借给子女的款项属于“投资养老”的性质,但该胜诉却并不具有普遍性。首先,绍叔要提供多年来儿子的转账记录,证明在租金分配上家庭内部一直是按“四六”分的事实;其次,绍叔是有两个儿子,在未发生矛盾之前,两个儿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发生矛盾后大儿子的证人证言、大儿子分配租金的转账记录,还有绍叔妻子的录音遗嘱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这些转账记录或者没有大儿子的旁证等证据,绍叔就无法推翻小儿子主张的借贷关系,胜诉的机率并不大。

律师提醒:

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前一定要想好出资款项的性质并要明确固定下来。如果是想投资,一定要和子女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出资份额及利润分配标准;如果是借给子女,就要有子女及子女配偶签名的借条;如果是赠与,最好去做个公证,明确该赠与是给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与子女的配偶无关。

                                         程星律师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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