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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的辩护要点

发布时间:2023-05-10作者:合拓律所

走私犯罪是常见的经济犯罪。近年来笔者经办了几个走私案件,当事人对效果都比较满意。现在把办案的一点总结与大家共同分享,希望对办理走私案的辩护有所帮助。


接到走私案件后,我们首先要判断这个走私案件是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特别是要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有时,共同犯罪在实施时也会偷偷地借用单位的账户或者场所。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单位是不是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因为走私罪是故意犯罪,主观故意是必须的要件。因此,不能以单位知道账户、场所被借用就认为单位参与了犯罪,也不能以单位从借用中取得了(正常的)收益而认定单位参与了犯罪。


确定是不是单位犯罪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低于走私罪而言,单位犯罪和一般走私罪的分档金额是不一样的。普通走私罪,金额50万元以下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单位走私罪,金额100万元以下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较为严重的情节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普通走私罪是250万元以下,单位犯罪是500万元以下。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这是两个非常重要的金额区间。因为如果量刑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有从轻情节就有可能适用缓刑,而如果有减轻处罚情节,则基准量刑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有可能适用缓刑。


如果当事人希望争取获得缓刑,一般来说第一条件是补上偷逃的税费。在这个前提下,如果情节一般,也没有其他的从重情节,在认罪认罚时,一般检察院都会给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如果涉案金额落在情节较为严重的区间,依法其基准量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缓刑仅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含3年),因此需要有减轻情节,将量刑降低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区间,才比较有希望争取缓刑。在走私案件中,常见的减轻情节包括自首、从犯和立功。其中自首是较为容易被忽略的。


办理走私案中,笔者发现大多数涉案人员都是在接到海关电话通知后到案配合调查的。办案机关往往在向检察院提交材料时并没有将此认定为自首,检察院在起诉时也没有将此列为自首情节。而在辩护律师提出后,检察院和法院都采纳了这个辩护意见。


与此关联的是,如果是同案人员在海关缉私人员的授意下打电话要求其他同案人员到案,是可以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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