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人:张满贵、陈小玲
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及特殊侵权责任,其中特殊侵权又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根据民事侵权“四要件”构成理论,在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受损害人需举证证明侵权人同时存在A.实施了侵权行为、B.有损害结果、C.主观有过错、D.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这四要素。反而言之,“侵权人”若要证明其不构成侵权或拟减轻侵权责任则可从上述四个方面中任何一个进行抗辩。笔者根据办理多起侵权案件的实务经验,从“侵权人”(以下简称“我方”)的角度简要总结在侵权案件中的四大答辩思路。
我方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系第三人行为或受损害人自身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一方面,我方可提供相关证据(比如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其实施的行为或者提供产品、服务符合约定或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规范的,从而证明我方并未实施案涉的侵权行为。另外,我方还可以通过提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证书、等级评定证书等侧面证明实施的行为或提供产品、服务具有品质保证。再者,还可以通过证明侵权行为可能系第三人或受损害人自身行为所导致的,用以证明我方自身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我方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
首先,可举证证明在损害发生前我方就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监督、提示义务,且我方对损害的发生是难以预见的。并且,损害发生后,我方已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减少损害结果的继续扩大。其次,我方还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受损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或者过失,以此排除我方的主观恶意。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我方可通过列举产生损害结果的其他原因,从而排除涉案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又或者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是最难以证明的,受损害方在实务中往往会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将举证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转移给我方,以减轻己方的举证责任。比如:室内甲醛超标是否会导致受损害人罹患癌症的案件中,受损害人可主张该纠纷的案由为环境污染纠纷,从而让污染物排放者举证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然而司法实务中,室内甲醛超标致身体损害案究竟是作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审理还是以环境污染纠纷为案由进行审理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不认可或降低侵权人所主张的侵权金额。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侵犯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值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对受损害人提交关于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票据,我方应当仔细审核该等费用是否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对于误工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等,则要看是否能印证医院盖章或医生签字的医嘱病历,主张误工费的还应当要求受损害者提供就职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以及领取工资的银行流水。至于受损害人诉请的其他财产损失,则要从其他各个角度证明费用的不合理和不真实性。
上述四个方面在案件证据存在瑕疵时可以择一攻破,在案件情况理想的情况下亦可同时举证,只要侵权案件的“四要件”倾覆一角,侵权赔偿也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