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要:当事人ABC餐饮连锁公司自2017年10月份从供应商处采购简易手套架,并开始在各门店后厨使用;2021年6月周某联系ABC餐饮连锁公司,告知其已于2019年10月份注册简易手套架的专利权,要求ABC餐饮连锁公司停止使用该简易手套架。ABC餐饮连锁公司向本律师咨询:ABC餐饮连锁公司是否需要停止使用该简易手套架?
一、善意的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是否需要停止使用的法律依据
根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可知,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能证明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即合法来源抗辩】,则使用者无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二、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目的与功能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是为了打击侵权源头,而制造者才是侵权的主要源头。因此规定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一是让销售者、使用者在无过错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善意的行为人应当受到合理的保护;二是督促侵权商品的销售方和使用者积极举证,在诉讼中积极披露上游供货方和生产方,从而找到侵权源头,从根本上治理侵权行为;三是为了保障善意使用者的利益,使其免予向供货方和专利权方“双重付费”,保护交易安全。
三、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下的使用者和销售者的不同
对善意的侵犯专利权产品的销售者,虽然其对所销售产品属于侵权为善意,可以免除对专利权人的赔偿责任,但其销售的毕竟属于侵犯专利权产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请求(销售者)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善意的侵犯专利权产品使用者而言,如果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在客观上提供了合法来源,而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则善意使用者不仅可免除赔偿责任,也可免除停止侵权的责任。
四、使用者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善意销售者、善意使用者如果想免除赔偿责任,关键要同时证明如下3点:
1. 主观是善意的: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2. 具有合法来源: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3.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若权利人反证证明使用者未支付对价或对价明显不合理,则不符合免除停止侵权的构成要件,使用者仍应承担停止使用的民事责任。
综上可知,ABC餐饮连锁公司能证明现用的简易手套架具有合法来源,则无需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任。但,在周某告知其供应商销售的简易手套架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ABC餐饮连锁公司应当停止继续向该供应商采购侵权简易手套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