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一诉”是行政诉讼立案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原告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针对同一被告做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提出多个相关联的诉讼请求,不同行政机关做出的多个行政行为不应在同案中审理。然而在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多个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密切的牵连关系和因果关系,一案审查多行为的情况确实无法避免,将多行为合并共同审理更能查明事实真相和提高诉讼效率。
一、案件简述
2017年,广东Z某在其原宅基地上新修建住宅。但2019年3月,Z某所在镇政府将其宅基地上住宅被划为违建,却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其住宅被违法强拆后,同村其他同被划为违建的房屋却未被强拆。后Z某宅基地所在区域被划分为行政征收拆迁区域,但由于其住宅已被强拆,镇政府不予行政补偿。而同村同被划为违建的其他住宅却在行政征收拆迁中获得了相应的补偿。
2021年5月,Z某将镇政府诉至法院,法院确认镇政府对该住宅的强拆行为违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当时Z某未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虽已确认违法强拆,但Z某未获得镇政府的违法强拆行政赔偿和行政征收补偿。因此Z某于2023年10月对镇政府提起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行政诉讼,却在立案时被要求将两项诉讼请求拆分后分别立案,Z某将两项诉讼请求分别立案,成功立案经诉前联调后,实际承办法官却对分别立案提出意见,并要求Z某合并两项诉讼请求,撤诉一案,由合并后的一案最终审理,Z某兜兜转转又回到原本立案的起点,其对此拆案又合并事宜颇为不解。
二、法律分析
村民宅基地上住宅被确认违建并进行强制拆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严格地遵守行政强制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以书面方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然后根据三十七条做出强制执行决定,违反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拆,应当向当事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征收拆迁是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收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享受同等的征收补偿权益。
Z某遭遇违法强拆,并因此无法获得行政补偿,对应获权益行使救济权利时,再遇行政诉讼立案原则性规定时,难免对拆案再并案的行为产生徒劳无功的误解。但作为行政诉讼立案原则的“一行为一诉”主要原因在于不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作出的程序存在差别,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内容、强度等亦不完全一致。若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同时对多个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往往对人民法院聚焦被诉行政行为,归纳争议焦点,组织举证质证,认定案件事实,安排法庭辩论,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清晰明确的裁判等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产生阻碍,进而影响到行政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因此,法院立案登记时需要遵循该项原则将两项诉讼请求分别立案,便于法官判断和审理。但行政诉讼法并未完全限制同一行政案件中对多个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最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也规定了合并审理制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独诉讼,如果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或者基本事实之间具有相同性质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多个案件在同一诉讼中进行审理,此行可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上述案件中Z某的两项诉讼请求所基于的基本事实具有相同性质,并且同一行政机关做出的牵连性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诉讼标的物也大体一致。法院对分立的两案都拥有管辖权,且都可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因此实际审理过程中合并审理是遵循法律原则后实际情况实际处理的正确行为。
三、评析
Z某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较为复杂的违法强拆后又错失行政拆迁补偿的案件,在近年来的行政征收中此类案件并不鲜有,行政执法不公平、不合理,由此引发后矛盾,纠纷无解只得走向诉讼。
上述案件中,Z某的拆案立案起因于行政诉讼中的一行为一诉基本原则,且行政赔诉讼请求是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行政行为产生的,涉及行政赔偿纠纷,《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有前置程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要先向义务赔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并获得不予赔偿的决定,或在三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才可以向法院提其行政赔偿诉讼。而行政补偿的诉讼请求是原告针对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不服而产生的。虽然案件中的当事人一致,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在立案阶段遵循行政诉讼原则拆案分立无可厚非。合并审理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更有利于查明案情事实。拆案并案都基于法律规定和实际考量。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诉讼原则不甚了解的当事人而言,立案时仅能以法院释明的拆案指引做分别立案的处理,若执意同案起诉,法院可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这是当事人所不愿面对的。分别立案又经诉前联调,对于迫切希望解决问题,获得自己应得权益的当事人来说该段期间不可谓不漫长,在漫长等待后又获知两案应合并审理,必定会影响当事人对法院定分止争、最后一步救济的心理预期。而要逃脱当下这种兜圈子困境,只有将基本原则与实际审理情况相结合进行考量,立案登记时针对此类较为明显的同性质多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做相对细致的审查后先行立案,或能有效弥补原则性规定与司法实践无法较好衔接的缺憾。
撰稿人:朱剑武律师、祁雪涵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