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盘问发生在法庭调查阶段,其目的是查明事实。影视作品里常常有把对方质问得哑口无言的镜头,其实更多的是一种艺术形式。作为律师,应该谨记发生在法庭上的询问,询问的受众是庭上的法官,而不是屏幕前的观众。询问的目的是依法揭示事实,而不是宣传效应和戏剧效果。
为此,我们首先要深入理解盘问的证据效力。法官依据自由心证原则对证据进行判断,所以询问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法官的自由心证施加正面的影响,从而作出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认定。在我国,由于文化传统因素,法官并不喜欢律师对证人或者一般当事人施加太大的压力。因此咄咄逼人的盘问方式并在法庭实践里通常效果不好,反而可能会使法官产生保护证人的责任感,特别是证人是普通老百姓时。
交叉盘问的基本策略是引申对方证人或当事人的陈述,然后将其归谬。因此,在发问时首先要降低被询问人的对抗心理。其次,让被询问人将证词陈述得更为详细。在一次实习律师考核中,我拿到一个实习律师提交的一份打印的代理词,代理词中有一点理由就是因为原告没有到庭,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应视为撤诉。显然,这份代理词是虚假的。但是,如果我直接指出这一点,被考核者很可能会说这是稿件,或者说仅为自己归档使用的,不能证实其提交虚假材料的事实。因此,我先让他陈述了案件的较为详细的办案经过,着重要本人确认代理意见提交给法院了,法官也亲手收下了。然后我问他,“你知道法院什么时候作出撤诉裁定的吗?”因为裁定书上是有日期的,他无法推搪。我接着问,“法院已经作出撤诉裁定后,你还会写代理词交给法院吗?法官还会收你的诉讼文书吗?“
其实最后的发问是不需要的。因为在他回答法官亲手收下这份代理词的时候,他在考核中提交虚假材料的事实已经无法再改变了。因为这是发生在实习律师考核中的,所以我让被考核者了解为什么被发现材料是虚假的。
以后有机会继续与大家分享各种盘问的实践。
作者:李洪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