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0日,注册资本60万元,股东为范某、蔡某、周某,三人分别出资21万、21万、18万元,范某担任执行董事、蔡某担任监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某。根据A公司章程显示,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送达,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2023年7月2日,范某向周某、蔡某发送邮件,告知其决定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8时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线上腾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号544307110、参会密码4142,会议议题:1.针对公司厂房面临部分拆迁情况,审议各股东的方案;2.上述议题1,如果股东会未形成决议通过任何方案,执行董事将有权采用执行董事提交的方案等。
后周某分别于2023年7月28日、7月30日、8月1日、8月7日邮件告知范某、蔡某提供2023年7月18日的临时股东会记录和决议。2023年8月7日,范某通过邮件提供2023年7月18日的临时股东会记录和决议,股东会决议中载明A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于2023年7月18日8时以线上腾讯会议方式召开,应到股东3名,实到股东2名,到会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权的70%,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表决了如下议案:审议A公司厂房部分拆迁公司是否留在现址。
表决结果:同意留在现址的股东2人(蔡某、范某),代表70%表决权,根据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如果A公司厂房部分拆迁,公司留在现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决议落款处由范某、蔡某签字。
一审中,A公司提交答辩状时提供了一张腾讯会议截图信息,截图中显示预定的会议时间是2023年7月18日8时-10时,参会人为2人,最近入会人员时间为7月18日7时59分,参会时长为1小时33分50秒,会议号544307110,入会密码4142。同时提供微信名为“A公司股东群”的微信截图信息,证明范某已将2023年7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及会议纪要通过微信发送给A公司各股东。
周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A公司2023年7月18日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一审法院驳回周某诉讼请求,之后周某提起上诉,认为:
1.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是所谓的腾讯会议室截屏,证据原件未经核实就采信,判决依据不足。其不认可诉争股东会决议的议事方式,当然不可能参加以腾讯会议召开的所谓股东会,只能通过会议记录及所谓的股东会决议来判断是否实际开会,自其与范某、蔡某发生争议以来,A公司对会议有录音、录像的习惯,但本次所谓的腾讯会议并无录音、录像,故其有充分理由怀疑该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所谓的股东会决议文件是由范某、蔡某炮制的。一审法院要求周某对将该次股东会未召开承担举证责任,不符合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分配显失公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章程虽未明确载明股东会的议事形式,但自A公司成立以来,一直遵循现场会议形式,除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才可以不召开现场股东会。本案中,以线上腾讯会议方式召开股东会,并未经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章程并未排除A公司可以通过在线腾讯会议方式召开股东会,无疑扩大了控制股东、执行董事的权利,变相纵容了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权益。
3.范某滥用执行董事权利,自2020年7月至今均未召开过定期股东会,违反了A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每年要召开两次定期股东会的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案涉A公司2023年7月18日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A:公司2023年7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A公司章程并未排除A公司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召集股东会,故A公司股东暨执行董事范某以在线腾讯会议方式召集2023年7月18日的临时股东会,并将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均依法提前通知各股东,该股东会召集方式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其次,A公司已提供腾讯会议截图以证明会议实际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8时召开,且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对决议事项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亦达到公司法和A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周某关于临时股东会没有实际召开、当天的股东会决议及记录仅系范某及蔡某二人签字形成、范某未经股东会决定或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将会议召开方式改为“线上腾讯会议方式”,损害股东权益违反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主张,均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2023年7月18日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其一,在信息化时代,线上开会方式是召开会议的常见方式,实属正常合理。在A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禁止以此种方式召开会议的情形下,该会议的召开形式合法。其二,A公司一审提供的邮件显示,范某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过邮件方式将股东会召开时间、议题等通知了全体股东,召集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一审提供的腾讯会议截图,显示预定会议时间为2023年7月18日8时-10时,参会人为2人,最近入会人员时间为7月18日7时59分,参会时长为1小时33分50秒,会议号544307110,上述信息与2023年7月18日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一致。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该次股东会实际召开,且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三,虽然A公司章程载明定期股东会每年召开两次,但定期会议是否召开与案涉2023年7月18日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并无关联,不能以公司未召开定期股东会即认定案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七条 【决议的不成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比例】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作者:陈锐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