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A某(女,成年人)是抖音入驻的女主播。B某(男,成年人)注册成为抖音用户,先后在抖音平台充值50万元左右,用于购买抖音币,向多位抖音女主播赠送礼物,其中向A赠送礼物金额达30万元左右。在A某的抖音页面中,有数个A某与B某的公开留言。B某在几百条留言中,单独与A某互相留言,文字描述比较的暧昧,A某与B某也在线下进行数次见面。
后B某之妻C某发现,对该赠送行为提出异议,认为A某直播的行为尺度过大,有违公序良俗,导致B某不断向A某进行打赏,已严重破坏C某与B某之间的婚姻关系,B某刷礼物打赏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A全部退款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一、B在抖音平台的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二、A某在直播时是否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从而影响B某打赏行为的效力。
关于B某向A某刷礼物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主要存在一下两种观点。
观点之一:A某与B某之间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A的直播表演不需要支付对价。B某观看直播后向A某以打赏的方式赠与礼物,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A某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由此双方形成赠与法律关系。
观点之二:A某与B某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抖音直播平台公司,提供虚拟礼物、提升账户等级,并给与用户平台特效体验、等级特权、直播间排行榜前列显示等服务,这些服务使用户获得精神利益。
B某与抖音直播平台公司订立《“抖音”用户服务协议》《充值协议》等协议,双方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B某通过充值获得一定数量的抖音币,对于A某提供的直播服务,B某自愿打赏抖音币兑换的虚拟礼物,B某的打赏行为系网络服务合同项下的消费行为。
三、法院裁判结果评析
法院认为,B某首先是与直播平台订立了相关的协议,使用真实货币在抖音平台进行充值兑换成虚拟礼物,从而能够进入抖音平台提供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并向A某等主播发送虚拟礼物,但是,A某的其收入不是直接来源于B某,而是由A某根据其与抖音平台之间的约定规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换算及提现,即B某的打赏物不能由A某直接和全部收取。B某理应对充值抖币及发送虚拟礼物的性质和法律效果具有充分、全面的认知,其对于A某等主播并不能全额等值获益用户打赏的虚拟礼物亦系明知。
B某作为成年人,其对于自身通过直播打赏方式满足追求对象欲望的消费行为,理应有清晰的认知以及对其行为后果有充分的判断。打赏的同时B某享受了A某等主播提供的增值服务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该打赏行为符合消费的对价性特点,B某还获得了主播及直播间其他用户的关注、账户升级特权、直播间排行前列显示等精神利益。
A某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B某与C某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现金或抖音币均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相对人一般以持有状态来分辨归属情况,且A某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在案也没有证据证明A某提供的直播服务有违公序良俗,故法院依法驳回C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