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出租人A与借款人B是朋友关系。B经常不定期地向A借款,期间也有陆续还款。A与B的借款、还款行为中有银行流水,也有现金交易,其中现金交易占多数。2014年1月7日,A与B双方对之前的借款、还款进行结算,并由B就尚未归还的100万元借款出具了借条。
借条出具后,A多次通过微信催促B还款,B均以自己的帐没有收回为由拖延还款,期间只归还了5000元。
A向法院起诉,要求B归还100万元借款的本息,但提供不了支付100万元借款的银行流水等付款凭证。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无转款凭证的大额借款,出借人的还款请求应否得到法院支持?
第一种观点认为:A要求B还款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虽然B向A出具了借条,但该借条仅仅是双方关于借款的合意,不能以此证明A已经实际支付了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A只有在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付了借款的情况下,才能向B主张还款。A虽然通过微信向B催要过借款,但微信聊天中并没有提到借款的时间、借款的具体金额,不能认定微信提到的借款就是本案借条中的借款。A主张的借款高达100万元,A主张是现金支付的,明显不符合常理,在A不能提供银行流水等凭证的情况下,A要求B还款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A要求B还款的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
借条是证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的确立以及款项交付最为直接、有效的证据。本案《借条》的内容全部由B亲笔书写,且按了手印,《借条》真实、合法、有效,全文内容文字表达意思清楚,没有歧义。特别是“今日借到”四字非常清楚明白、毫无歧义地表达了B向A借到了100万元的事实。B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具备理解《借条》内容的能力,应当承担签署《借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A与B长达18个月的聊天记录中,绝大多数聊天内容均是A要求B还钱,B承诺还钱且B从来没有否定过借了A钱的事实。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更进一步印证了B借到了A的事实。
综上,A提交的借条和聊天记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B借到了100万元的事实,A要求B还款的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结果:
吴小庆律师作为该案A的代理人坚持第二种观点,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支持了A要求B归还100万元借款本息的请求。
撰稿人:吴小庆 王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