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述
张某与王某原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协议中记载了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两笔借贷:(1)张某曾于2016年11月11日(婚前)向王某转账10万元,备注“借款”;(2)张某曾于2021年12月11日(婚后)向王某转账30万元,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后,张某多次要求王某偿还40万元借款,但王某认为,30万元的涉案款项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构成借贷关系。故而只偿还了10万元,拒绝偿还婚后30万元借款。因而,张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绝大多数夫妻都实行财产共有制,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分你我,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前提是一方将其自有资金借贷给他人,虽然我国法律上从未将夫妻间的婚内借贷排除在外,但因我国婚姻法默认夫妻财产共有制,故夫妻一方主张婚内夫妻借款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夫妻之间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处理的情形:“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一方个人事务的,双方可以约定将此作为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但这条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借款本金是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其中一半本来就属于借款方财产。
但根据查阅的相关裁判文书,大多数法院审判观点认为:未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的借款行为,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的证明标准的要高于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首先,需要主张借贷的一方提供借款证明、相应的转账支付记录、双方存在借款合同的合意等方面的证据。其次,还需要证明该款项并非夫妻共有财产。未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的借款本金一般认为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借款方偿还时,可以扣除本应属于其所有的那部分,只需偿还借款的一半。但若借款方有证据表明借款资金为其个人财产,就可以按照一般的民间借贷处理,要求偿还全部的借款。
三、建议
依据《民法典》,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或者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我国婚姻法默认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婚后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方持有并不影响财产性质。由于夫妻存在特殊的人身财产关系,夫妻一方向另一方转款,是无法主张转款属于借款的。夫妻间的婚内借贷审查要求会比普通民间借贷关系更为严格,不止必须有明确证据表明夫妻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有支付借款的相应证据,才能成立借贷关系。并且作为出借方还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明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以确定借款本金及需偿还金额。否则,法院会默认款项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只能拿回一半。
因此建议大家一定要让借款一方出具借条或者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在借条或借款协议中,应当注明资金的来源、出借的目的和用途等问题,降低不被认定为借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