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4年,莫某与林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莫某将其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宅基地房屋作价22万元出售给林某,林某有权对该房屋行使入住、出租、转让等权利;房屋如可办理更名手续时,莫某负责办理,费用由林某承担;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房屋全部产权已永久性属林某所有,如遇国家征地拆迁,则拆迁补偿安置费归林某所有等。协议签订之后,林某付清了购房款。莫某亦将房屋交付林某使用。2008年,莫某反悔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返还房屋。林某则反诉要求莫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法院判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转让的标的物系宅基地房屋,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宅基地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应属无效。对于协议无效的责任问题,莫某明知其出售的是宅基地房屋,并对转让宅基地房屋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如何应对均作了承诺,莫某应对协议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林某对协议的无效也有一定的责任,莫某承担80%责任、林某承担20%责任为宜。2004年以来,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林某因购房该房屋而错过最佳的购房机会,这一损失应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损失金额应参考房屋评估价与双方约定价格的差额来衡量。因此,法院判决:《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林某返还房屋给莫某,莫某向林某返还购房款22万元,并按房屋差价的80%赔偿林某损失。
【律师总结】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小产权的真实含义是无产权。小产权房一般包含集体用地的小产权房,即占用集体用地建设的商品住宅;或者是政府划拨土地的小产权房,即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的住房,或在该地块上限制上市的住房。可以看到,小产权房其实就是违法用地,出让方不具备出让所占土地的权利。所谓的“小产权”是很温和的表述方式,按照我国物权法定的原则,“小产权房”其实也就是“无产权房”。
近年来,小产权房的交易不断升温,虽然知道办不了房产证,但还是有很多人选择小产权房来交易。律师提醒,虽然不是每一个小产权房的交易都会对簿公堂,但是一旦发生诉讼,小产权房买卖的合同、协议等,法院一般都会认定为无效。当初有利可图买卖小产权房,现在花费时间、精力、财力来打官司。可以说,在小产权房的交易中,买卖双方皆无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