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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临时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发布时间:2023-01-16作者:合拓律所

2018年10月26日,A公司通过在公园摆摊的方式招聘了付某,A公司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如下:招聘后立即派遣到B公司从事快递分拣工作,属临时工,工作时间为21时至次日6时30分,工资日结,工作时需身穿A公司的工衣,需接受B公司的管理,同时也要接受A公司派驻B公司的正式工管理。


2018年10月26日21时始,付某身着A公司的工衣在B公司从事快递分拣工作,10月27日凌晨付某一只手抓住胸部的位置说:‘太辛苦,干不了’后就离开了工作岗位。


约10分钟后,付某被发现已死亡在B公司厕所外。B公司员工均视付某为A公司派驻过来的临时工。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付某与A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付某与A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均存在一定的从属性,但是,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继续性法律关系,更注重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期限性。付某与A公司之间约定的工资形式是日结,从事的工作也是可替换性很高的快递分拣工作。公安的询问笔录中,在场人对付某多次使用“临时工”称呼就更进一步证明付某与A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和一次性的特点,付某与A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所具有的持续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付某与A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一、判断付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付某与A公司之间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劳动关系的要件,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付某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A公司、B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付某、A公司、B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付某身着A公司的工衣,由A公司派遣到B公司工作,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劳动受A公司、B公司管理,所从事的工作,也是A公司、B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付某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4、只有劳动关系才存在派遣的问题,劳务关系不存在派遣的问题。付某是被A公司招聘并派遣到B公司工作的,从派遣本身也可以得知付某与A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并非劳务关系。


二、A公司虽不认可付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A公司、B公司应该对付某的用工性质、用工形式承担举证责任。


(1)A公司是用人单位,B公司是用工单位。A公司、B公司在用工前应当与付某明确用工性质。所以,A公司、B公司应该对付某的用工性质、用工形式承担举证责任。


(2)A公司有保管工资支付凭证、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能体现用工性质、用工形式的证据义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从这些材料可以很直接地看出用工性质、用工形式。所以,A公司、B公司有义务提交证明付某用工性质、用工形式的证据义务。


(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A公司对付某与A公司、B公司是劳务关系的观点有举证的义务。


付某家属主张付某与A公司、B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已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完成了举证义务。A公司认为付某与A公司、B公司是劳务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A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


2、A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付某的用工性质为劳务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从B公司的角度来看,付某是临时工。公安的询问笔录中,虽在场人对付某多次使用“临时工”称呼,但这并不能说明付某的用工性质为劳务关系。如上所述,A公司虽主张付某的用工性质为劳务关系,但却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甚至没有提交本应由其保管的诸如“登记表”“报名表”等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吴小庆、王小清作为付某家属的诉讼代理人,坚持第二种观点,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认定付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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