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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4-09-10作者:合拓律所

笔者近日遇到了一个诈骗案,当事人以夸大盈利前景的方式取得合作者的投资款,在生意失败时以各种借口拖延退款进度。对方为了尽快取回投资,遂向公安机关控告当事人诈骗。

因为公安机关在讯问当事人时反复质问当事人,你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欺骗行为,当事人就问我,在合作的过程中有欺骗行为,是不是就构成了诈骗?我的答复是,欺骗行为只是诈骗的一个表象。民事行为中也经常有欺诈性行为,但是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核心区别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非法占有是诈骗类犯罪的核心要件。但是,因为它属于主观层面的范畴,所以需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进行认定,否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就没有意义了。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根据历史审判经验和社会的普遍认识,在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上总结了以下六个基本客观特征:(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综合来说,这六个特征可分为两类,一是消灭债务从而逃避返还,二是主动造成不返还或不可能返还的后果。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比前面所述的六个特征,应该可以认定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1、当事人有归还能力。当事人家有房屋在拆迁中,会有大笔安置房产。家庭资产足以偿还欠款;2、当事人没有逃跑。当事人一直在其户籍地居住,且在接到当地派出所电话后就到派出所协助调查了;3、当事人没有挥霍资金。当事人一直在户籍地居住,并没有过花天酒地的挥霍生活;4、当事人没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直遵纪守法,当地派出所也没有不良记录;5、当事人没有逃避返还资金。虽然返还的金额和频率不如报案人的期望,但是当事人一直在返还,且已经返还了超过50%

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我们将这方面的意见以辩护意见的形式提交上去,为了避免侦查机关没有将还款的账目作为主要证据提交给检察院审查,我们将家属提供的还款记录和统计表格也作为证据提交给检察院,以便其进行全面的审查。检察院最后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作者:李洪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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