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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自由裁量权适用浅析

发布时间:2024-03-01作者:合拓律所

一、前言

何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柏拉图在其《共和国》书中曾提到“在裁决公义的时候,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美国的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在其《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书中也提到“柏拉图不希望法官们受法典中固定的、呆板的规则的约束”。对此,亚里士多德更是进一步阐释说“当法律因为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就应该对法律进行一种校正,这种校正又是法官凭借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的把握来解决对缺乏法律依据的手中案件如何裁判的问题”。

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此背景下,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在英美法系背景下所特有的“自由裁量权”虽有共通之处,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为此,我国曾在2012年还专门印发了《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确认了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作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裁判的权力。然而,因不同法官对法律、实际生活的不同理解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在同案中出现了差异性较大、甚至可以说是完全相反的裁判,从而形成矛盾裁判,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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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张某通过他人的介绍认识了专业的A爆破公司,将正在进行中的土石头爆破项目交由A爆破公司,并签订了《爆破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作业方式是土石方爆破(包工包料),结算工程款是按实际石方过磅按吨结算,每吨石方价款是12元。张某负责现场清挖、清渣、清开工作面、转运、装车等工作,A爆破公司只负责对石头的爆破作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产生了争议,A爆破公司认为爆破过程中所产生的土方也是其劳动成果,也应按照石头的单价结算工程款,张某则认为土石不需要A爆破公司爆破的,张某完全可以事实上也是直接将土装车运走,而且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多次沟通确认是按石方过磅计价。双方协商无果,A爆破公司诉至法院,诉求工程款、误工费、机械费等费用并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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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认为:原告A爆破公司提交的所有法律文书的诉求都是以石方以及《爆破合同》明确约定了结算工程款是按实际石方过磅结算,原告A爆破公司在一审二审开庭之后又以土石方都是其爆破成果为由诉请土石方全部价款缺乏理据。

一审判决以“合同虽有约定,但土方、石方都是原告A爆破公司的劳动成果,如果仅以出产的石方计算原告的工程量,对原告明显不公平,故其认定原告的工程量应按照出产的土石方来计算”为由,将土方按照石方价格,甚至还超出了原告诉求石方的数量计算工程款作出了超诉求的判决。

张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三、案件评析

代理律师认为:诉争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是根据过磅石方计价付款,土与石不是同一概念,原告A爆破公司起诉时的诉请、一审的举证、庭审、质证、辩论都是围绕石方陈述事实,主张权利,但最后一审法院在原告A爆破公司主张的石方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直接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公平为由认定土方也是石方并在原告诉请之外作出一审判决,明显有悖意思自治、合同自有原则,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精神,而且亦难免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嫌。

四、自由裁量权的历程

    我国司法机关一直以来都强调要正确、规范、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例如:

1、200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司法统一,必须注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民事审判意义重大,对广大民事法官也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官裁判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而是行使裁量权的法官不受权力、利益、人情、偏见等因素干扰的‘自由’,是按照裁判规则独立公正裁判的‘自由’。对法官明显故意违背法律规定或业界公认准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

2、201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对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使条件、行使原则、正确运用证据规则、正确运用法律适用方法等多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3、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4号)明确指出:“5.捍卫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基石。要以严格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司法。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处理各类诉讼案件,要坚决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审判程序合法,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文书规范。”

4、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引言中提到:“会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5、202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第2点“牢牢把握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应当坚持的原则”便提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遵循证据规则,正确适用法律,严格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6、2022年6月28日,《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2〕91号)中的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检例第156号)便是对于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失当的判决,检察机关选择了合理的监督方式,依法进行监督,促进案件公正审理。

7、2022年,北京市委政法委部署北京市检察机关聚焦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开展重点领域专项监督。专项监督中发现,部分案件在法律适用、释法说理、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存在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于2023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自由裁量权行权司法规范化建设,推进统一裁判标准机制建设,加强类案研究与指导,建立对同类型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协商机制。...三是着重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释法说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强化在裁判文书中对自由裁量权方法、依据、因素的论证,增强当事人对裁量结果的可接受度和认同度。四是加强权力约束,预防和惩治自由裁量权滥用,持续开展廉洁司法教育,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三个规定”落实,对涉嫌职务犯罪法官直接涉及的案件进行全面评查。

8、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91号-黄某等与某国际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案中认为:“民事审判中,只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法院才可以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进行裁判。通常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将“公平原则”这一法律基本原则作为裁判规则,否则就构成向一般条款逃逸,违背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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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

为避免同案不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然而现实实践中,即便有《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和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实际生活中仍然出现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因认知水平、综合素质、法律水平、实践经验等差异而导致自由裁量权的不规范使用,甚至被滥用。

2024新澳原料免费大全  东方晓、杨锐洁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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