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费的争议一直是劳动争议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存在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在这三种模式下,笔者对加班费的标准汇总如下:
(一)标准工作制下的加班费标准
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加班的,应按照如下规定支付加班费: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单间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二)综合计算工作时制的加班费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五条明确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类型。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果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则视为加班,如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如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
(三)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标准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明确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类型。
因劳动者每一工作没有固定上下班的时间限制,故不存在加班或休息日加班的情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也证实了实务中司法机关不支持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超时工作加班费。实践中,存在个别地区有不一致的规定,例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
二、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针对标准工时制)
前文已经明确描述了加班费的支付标准,但均没有对加班费的基数进行详细解释,计算加班工资的究竟是固定工资?基本工资?还是应发工资?我们先来看看如下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裁判规则和依据:
地区 裁判或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院 (2015)民申字第610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书》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和支付问题,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王力系在辽宁省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认定以王力与汇博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法律依据充分,应当予以确认。王力主张其加班费应当以其实际取得的月工资为标准作为计算基数,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
上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北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
加班费计算基数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工资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如无前述约定的,则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9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
广东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失效)第二十八条
经检索广东地区的判例,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法院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支持。
天津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江苏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3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综上,从各地区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政策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无约定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70%确定。
2、将正常出勤的实际收入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3、不论何种情况,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